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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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 2018年8月30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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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农药管理条例>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予以释义的请示]]》(苏农法〔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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