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
2018年8月30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8〕52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农药管理条例>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予以释义的请示]]》(苏农法〔2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CEB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