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强在中國之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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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强在中國之利權
林可彝
中華民國11年(1922年)1月10日
1922年1月10日
公布於東方雜誌1922年19卷第1期
本作品收錄於《東方雜誌

  近 華盛頓會議席上討論 中國問題時,已承認 中國代表所提議之 中國領土保全,機會均等之原則。今後吾人所最注意者,此原則之制限除外例,列強對之,果持若何之態度是也。茲舉列國在 中國所目爲特權者如左:

  英國

  (甲)租借權

  1 威海衞及附近海面。

  英國爲欲取得在我國北五省之海軍適當地,及保護 英商爲理由,於一八九八年向前 淸政府要求 山東省, 威海衛及其附近之海面,租借 英國。 淸政府允其所議定之期限,與 俄國駐守 旅順相等。爲期二十五年,計至 民國十二年止期完滿。(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 中 英條約。)

  2 九龍半島及附近海面。

  英人旣得 香港,乃藉口 九龍半島及附近海面,爲保護及防備 香 港之必要地,於一八九八年向前 淸政府租借該地,期限爲九十九年。(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 九龍租借條約。)

  (乙)不割讓優先權

  1舟山島,(一八四六年四月中英條約。)

  2 揚子江沿岸各省,(一八九八年二月中 英外交文書。)

  3 雲南 孟連洪江地方,( 緬甸 中國境界及通商修正條約。)

  (丙)優先權

  英國人取得 中國政府允許在 西藏舉辦左列五項事務時,先求 英國之承認:

  A 西藏土地之讓與,賣却,租借,抵當,及依別種名義,讓與他國時,

  B一切之干涉,

  C外國官吏代理之侵入,

  D鐵道,道路,電線,鑛山,其他利權之許與,

  E各項收入,貨物,金銀,紙幣,等之抵當給與。

  (丁)鐵路權利

  1 九廣鐵路,(經營及借款投資優先權。)

  英國投資一千六百七十萬元,償還期五十年,以該鐵路一切敷設材料車輛,及其他一切財產及收入爲抵押。(一九○六年三月七日契約。)

  2 滬寧鐵路(借款權。)

  由 英國 福公司承借 英金二百九十萬鎊,卽以該鐵路爲擔保,期限五十年。(一九○三年七月九日 上海 南京鐵路條約第一條。)

  3 京奉鐵道(借款權及投資優先權。)

  由 英人投資二百三十萬,償還期限四十五年,以 北京 山海關間現在之鐵道線路,及其他一切財產收入爲優先擔保權。若以之供第二次起債擔保時,須先與 英國公司交涉。(一八九八年十月十日 山海關 牛莊鐵路契約。)

  4 津 浦鐵路。

  英 德合借五百萬鎊-- 英二百萬鎊--期限三十年,(一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津 浦鐵路借款契約。)後復與 英國借款百五十萬,合共 英款三百五十萬元。

  5 滬 杭鐵路(借款權及投資優先權。)

  由 中英公司名義投資一百五十萬鎊,償還期限三十年,卽以該鐵路之收入金,按年償還;不足時以 京 奉鐵道之利益金充之,猶不足則以 中國政府認爲適當之他項收益金充之。(一九一八年二月四日 滬杭甬鐵路借款契約。)

  6 道淸鐵路(借款權。)

  借款額七十萬元,償還期限三十年,擔保品爲該鐵路及其他財產並收入充之。(一○五三年六月三日 河南 道口鐵路借款契約。)

  7 浦信鐵路(借款權及投資優先權。)

  英國投資額三百萬鎊,償期四十年,以本鐵道全財產--現在及將來--及將來之收入爲擔保。(一九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浦 信鐵道借款條約。)

  8 寧 湘鐵路(借款權及投資優先權。)

  英國投資額八百萬元,償期四十五年間,以本鐵道全財產--現在及將來--及將來之收入爲擔保。(一九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寧 湘鐵路借款契約。)

  9 沙興鐵路(借款權及投資優先權。)

  英國投資一千萬鎊,期限四十年,擔保品本鐵路財產及其收入。

  按 浦 信及 寧 湘二鐵路新借款團 紐約會議成立時,已決定以該路利權提供於新銀行團。

  日本

  (一)政治權利

  甲,關於 滿 蒙條項:

  1 關東州及領水租借權。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中 俄訂 旅順 大連租借條約之結果,關東州及其領水皆歸 俄人承租。一九○二年九月 日 俄議和條約,由 俄人劃歸 日本繼承。 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人以二十一條條項,迫我允許延長該利權期限至九十九年。

  2 關東州租借地以北中立地帶優越權。

  該中立地帶非經與 日本協議後, 中國兵隊,不得進入。 中國政府並不得讓與或許容他國人使用。卽該處鐵路敷設權,礦山開掘權,及其他商工業利權,及該地帶東西之港灣,均受同樣之拘束。

  3 南滿鐵路附屬地所有權。

  爲 南滿鐵路建造經理防護之必要地及其附近之砂土石炭之開採故, 中國許 日本人享有該鐵道附屬地之使用權。

  4南 滿洲顧問應聘優先權。

  凡該處之政治,財政,軍政,警察有聘雇外國人爲顧問時,要以 日 本人爲限。( 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中 日日條約。)

  5南 滿洲土地商租權,各種商工業建物建築權,又農業地商租權( 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日條約。)

  6南 滿洲及東部 內蒙古開放地,及商埠章程指定權。--該章程由 中國政府擬定與 日本協議決定之。

  7南 滿洲及東部 蒙古警察法令及租稅指導權( 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日條約。)

  乙,關於 膠洲灣及 山東省:

  1 膠洲灣口兩岸及同領水租借權。

  此項權利,依一八九八年三月中 德條約,歸 德國人享有。 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 日條約,及八年 巴黎平和條約,(我國未簽字)移歸 日本享有。

  2 膠洲灣周圍地帶優越權。

  膠洲灣周圍五十基米之地帶, 德國軍隊得自由通過。且同地帶非經 德國承認, 中國政府不得任意處分及命令,且 中國軍隊不得自由侵入。--右優越權, 靑島戰後歸於 日本。

  3 山東省開放地及商埠章程指定權( 中 日 山東條約。)

  (二)經濟權利

  1南滿鐵道(經營權。)

  依一八九八年八月 東淸公司條約,自開車日起,三十六年後,由 中國政府收回之。( 民國四年五月 中 日條約延長期限爲九十九年。)

  2 安 奉鐵路(經營權。)

  依一八九六年八月 東淸公司條約,自改良工事完成日起,十五年以後,由 中國政府收回之。( 民國四年五月 中 日條約延長期限爲九十九年。)

  3 山東鐵路(經營權。)

  4 吉 長鐵路(委託代辦權。)

本鐵路資金半額由 日本 南滿鐵道公司擔借,償還期限二十五年。後依 民國六年十月契約,本鐵路之指揮,經營,營業諸權,暫歸 南 滿公司承受,限期爲三十年。

  5 新奉鐵路(借款權。)

  一九○四年四月 中 日協約,本鐵路之資金由 南滿公司借受一半,其償還期限爲十八年,技師長應聘 日本人充之。

  6 四鄭鐵路(借款及投資權。)

  依 民國四年十二月契約,將來該鐵路需要外資時,要使用 日本 正金銀行資金。

  7 滿 蒙五鐵路(投資權。)

  開原- 海龍, 吉林- 海龍, 四平街- 洮南, 長春- 洮南, 洮南- 熱河諸鐵路若敷設時,當與 日本商議,以 中 日合辦名義行之。 民國七年七月 中國政府與 日本復訂契約 開原 龍海 吉林線, 長 春 洮南線, 洮南 熱河線, 洮 熱線之一點通到海口之一線敷設費,已行交付 中政府一部,以確立該鐵道之投資權。

  8 吉 會鐵路(投資權。)

  依一九○七年 中 日 間島條約而成立, 日本政府先交付一千萬元於 中國,而確立該鐵路之投資權。

  9 煙 濰鐵路(投資權。)

  從 芝罘、 龍口至 膠濟之連絡鐵路。(前爲 德國權利, 靑島戰後,移歸 日本)。

  10 高 徐 濟順鐵路。

  新借款團成立後,該權 日本已承認提歸於該團承受。

  此外尙有 南滿鐵路,東部 內蒙古及 福建鐵路敷設投資權, 南潯鐵路借款權等。

  11 南滿洲諸炭鑛-- 撫順 煙台。

  依一八九八年六月 東淸鐵路公司條約,歸 日本繼承。

  12 南滿東部 內蒙諸礦山採掘權-- 鞍山站鐵礦。( 民國四年五月 中 日條約公文書。)

  13 山東, 溜川, 坊子炭礦, 金嶺鎭鐵礦等採掘權(前爲 德人權利, 靑島戰後,移歸 日本)。

  14 大冶鐵礦。

  依漢冶萍公司之契約,及 民國四年五月之 中 日協約, 日本有優先權。

  15 雙橋無線電信。

  依 三井海軍部無線電信契約,三十年間,除 三井公司外, 中國政府不得允許無論何國人或公司,在該處以通信爲目的,建築無線電信局,卽 中國政府本亦不得建設。

  16 南滿鐵道沿線附近有線電信通信權(一九○六年十月契約。)

  17 關東州-- 芝罘, 靑島-- 上海, 靑島-- 芝罘之海底電線,(前爲 法 德人權利, 靑島戰後移歸 日本)。及長崎-- 上海( 大北電信及 和文電報) 淡水-- 福州( 光緒二十五年賣與 日本)之海底電信。

  法國

  (一)政治權利

  廣洲灣租借權。

  依一八九八年四月十日 中 法條約, 中國政府爲兩國睦誼起見,以 廣洲灣租與 法國政府,爲停船貯炭之所。

  (二)經濟權利

  1 正太鐵路(借款權。)

  依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廣州灣租借條約之規定,若 中國計畫自 正定府至 太原府間敷設鐵路時,須取資於 中法銀行,卽以該鐵路及其他財產爲擔保,期限九十九年。

  2 海南島(不割讓優先權,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 中 法條約。)

  3東部邊疆諸省,(不割讓優先權,一九○三年八月中法條約。)

  4 龍州鐵路(經營權。)

  5 南寧鐵路(敷設權。)

  一八八八年五月初旬, 廣西殺害 法國教士一人, 法人乃藉口要求此項權利,同年二十八日 中國政府不得已允其議。

  6 廣州灣鐵路(敷設權, 中 法 廣州租借條約。)

7 飮渝鐵路(借款及投資權,一九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 法契約。)

8 福建 建邵汀全礦山(採掘權。)

一八九九年 中國政府承認 中 法合辦之 福安公司享此權利。

  9 貴州 龍女洞礦山採掘權。

  中國普安公司及 法國某商共同享有之。(一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10 貴州 思邵府銀礦,及安盾母尼礦(採掘權。)

  11 雲南諸礦山(採掘權。)

  一九○二年五月十日, 中國政府承認 法國 隆興公司,關於 雲南 府, 臨安府, 開化府, 楚雄府, 元江直隸州, 永北廳各處各種礦山採掘之權利。

  12 厦門至 西貢之海底電線權。

  13 中法實業銀行, 東方滙業銀行之銀行券發行權。

  美國

  經濟權利

  1 豐鎭-- 寧夏, 寧夏-- 蘭州, 衡州-- 南寧, 愼州- 樂會, 析州-- 温州諸鐵路,依一九一六年 中 美條約, 中國政府允 美國 國際公司出資一億萬弗,敷設該各處鐵路,卽以該鐵路財產全部作擔保品,先交 美金一千萬弗,以確立投資權之基礎,新借款團成立時,該路歸借款團承辦。

  2 陝西省延長線,及 直隸省 熱河府之石油採掘獨占權。

  中 美合辦公司,由 中國出資百分之四十五, 美國出資百分之五十五組織之,本契約期限六十年自調簽字日起算。

  3 湖北 漢羅山之石炭採掘權,

  歸 中 美合辦之 漢羅山公司承認。

  4 馬尼拉-- 上海海底電線(所有權。)

  5 花旗銀行之銀行券發行權及行使權。

  此外尙有依 日 美合同取得之 淮河浚渫權,及其他利權契約,不能詳舉。

  丹麥

  經濟權利

  长崎-- 上海, 上海-- 廈門, 廈門-- 香港, 香港--上海, 上海-- 芝罘, 芝罘-- 大沽之海底電線權。

  依一八九九年二月六日 中 丹條約, 中國政府自一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止,非經契約當事者之同意,不得允許他國人創設 中 國各地及各屬島之沿岸與陸上電線相通,而有運用 中 丹契約上所定之各處海底電線,又與 大北公司相競爭之電信聯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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