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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23)京0101行初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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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复字〔2023〕578号
2024年3月28日口头决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
(2023)京0101行初862号

作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行政判决书

李典:

你不服本院不予准许调取证据通知,向本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详见复议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你申请调取的内容实为向被告咨询 问题,且被告当庭已向你说明,不属于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 中应当调取的证据。现你对本院上述不予调取证据通知所提 出的复议申请,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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