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附件一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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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三章 附件一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附件二 最低信息要求
第三章 附件一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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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本附件列出将货物视为原产货物所需的条件。

二、为进一步明确,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和“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原产地标准适用于所有税号。

三、就解释本附件中列出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

(一)“类”指协调制度中的一类;
(二)“章”指协调制度下税则归类编码的前两位数字;
(三)“品目”指协调制度下税则归类编码的前四位数字;以及
(四)“子目”指协调制度下税则归类编码的前六位数字。

四、如一货物适用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只要该货物满足选择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一项,则认为符合该规则。

五、税则归类改变的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六、如果税则归类改变规则明确排除其他的税则归类改变,则该排除要求仅适用于非原产材料。

七、就本附件而言:

(一)“区域价值成分 40”是指根据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计算所得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对于本附件,以下称“RVC”)不少于百分之四十;
(二)“章改变”是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两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三)“品目改变”是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四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四)“子目改变”是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六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五)“完全获得”是指第三章第三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规定的完全在一缔约方获得或生产。为进一步明确,如货物的规则是完全获得,依照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第(二)项的规定,该货物仍可通过满足“在一方境内仅使用来自一方或多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要求而视为原产货物;以及
(六)“化学反应”是指化学反应规则。适用化学反应规则的货物,如果在一缔约方发生了化学反应,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化学反应”(包括生物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中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就本定义而言,以下不视为化学反应:
1. 溶于水或其他溶剂;
2. 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或者
3. 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八、如一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包含RVC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上述标准的任意组合的选择性规则,每一缔约方应当允许货物的出口商决定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适用的具体规则。

九、本附件以2012年1月1日生效的2012版协调制度 (对于本附件,以下简称“HS 2012”)为基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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