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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三章 原產地規則/附件一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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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三章 附件一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附件二 最低信息要求
第三章 附件一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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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第三章第二條(原產貨物),本附件列出將貨物視為原產貨物所需的條件。

二、為進一步明確,第三章第二條(原產貨物)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在一締約方完全獲得或生產」和「在一締約方僅使用來自一個或一個以上締約方的原產材料生產」的原產地標準適用於所有稅號。

三、就解釋本附件中列出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而言:

(一)「類」指協調製度中的一類;
(二)「章」指協調製度下稅則歸類編碼的前兩位數字;
(三)「品目」指協調製度下稅則歸類編碼的前四位數字;以及
(四)「子目」指協調製度下稅則歸類編碼的前六位數字。

四、如一貨物適用選擇性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只要該貨物滿足選擇性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中的一項,則認為符合該規則。

五、稅則歸類改變的要求僅適用於非原產材料。

六、如果稅則歸類改變規則明確排除其他的稅則歸類改變,則該排除要求僅適用於非原產材料。

七、就本附件而言:

(一)「區域價值成分 40」是指根據第三章第五條(區域價值成分計算)計算所得的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對於本附件,以下稱「RVC」)不少於百分之四十;
(二)「章改變」是指在貨物生產中使用的所有非原產材料均已在協調製度的前兩位數級別上發生改變;
(三)「品目改變」是指在貨物生產中使用的所有非原產材料均已在協調製度的前四位數級別上發生改變;
(四)「子目改變」是指在貨物生產中使用的所有非原產材料均已在協調製度的前六位數級別上發生改變;
(五)「完全獲得」是指第三章第三條(完全獲得或生產的貨物)規定的完全在一締約方獲得或生產。為進一步明確,如貨物的規則是完全獲得,依照第三章第二條(原產貨物)第(二)項的規定,該貨物仍可通過滿足「在一方境內僅使用來自一方或多方的原產材料生產」的要求而視為原產貨物;以及
(六)「化學反應」是指化學反應規則。適用化學反應規則的貨物,如果在一締約方發生了化學反應,應當視為原產貨物。「化學反應」(包括生物化學反應)是指通過分子鍵斷裂並形成新的分子鍵,或者通過改變分子中原子的空間排列而形成新結構分子的過程。就本定義而言,以下不視為化學反應:
1. 溶於水或其他溶劑;
2. 去除溶劑,包括作為溶劑的水;或者
3. 添加或去除結晶水。

八、如一項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是包含RVC標準、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特定製造或加工工序、上述標準的任意組合的選擇性規則,每一締約方應當允許貨物的出口商決定在確定貨物原產資格時適用的具體規則。

九、本附件以2012年1月1日生效的2012版協調製度 (對於本附件,以下簡稱「HS 2012」)為基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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