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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謀部、陸軍部轉中華民國大總統令責成所部各軍隊堵截剿辦白朗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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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電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參謀本部、陸軍本部
中華民國2年(1913年)6月25日
1913年6月25日

開封張都督、許州雷護軍使:

拱密。奉大總統令:“參謀部轉基王師長安瀬皓電:‘白匪倡亂,行同流寇。該軍追至賓鎮、姚梁一帶,匪竄南召、魯山,深入河南腹地。匪黨所擄甚豐,槍械亦伙,並密在各處招募退伍官兵’等語。白匪雖經屢挫,首惡未除,餘焰尚熾。仰即責成所部各軍隊堵截剿辦,務使一律肅清,觸續前功,勿貽后忠,是為至要”等因。特達。

參、陸兩部。有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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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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