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谋部、陆军部转中华民国大总统令责成所部各军队堵截剿办白朗馀部
外观
密电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参谋本部、陆军本部 中华民国2年(1913年)6月25日 1913年6月25日 |
开封张都督、许州雷护军使:
拱密。奉大总统令:“参谋部转基王师长安瀬皓电:‘白匪倡乱,行同流寇。该军追至宾镇、姚梁一带,匪窜南召、鲁山,深入河南腹地。匪党所掳甚丰,枪械亦伙,并密在各处招募退伍官兵’等语。白匪虽经屡挫,首恶未除,馀焰尚炽。仰即责成所部各军队堵截剿办,务使一律肃清,触续前功,勿贻后忠,是为至要”等因。特达。
参、陆两部。有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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