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畜牧產業與事業營運困難之紓困及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1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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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畜牧產業與事業營運困難之紓困及振興措施補助作業規範
民國109年3月13日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命令
2020年3月13日

  1.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900424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生效。
  2.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90042672號令修正發布第1、3、6點規定
  3.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1100042730號令修正第8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畜牧產業之影響,就產業鏈相關之自然人(農民)、團體、法人及農企業等因疫情造成營運困難及受損,強化產業結構及輔導產業發展,以維護相關家畜及家禽產業與事業永續經營,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受理依本作業規範提出之補助申請:

(一) 家畜產品拍賣價近一個月均價下跌至近三年同期均價百分之九十以下,辦理逾量家畜去化之屠宰、凍存、加工、國內外行促銷及短期家畜產銷調節之計畫性生產及種畜淘汰作業。

(二) 家禽產品產地價近一個月均價下跌至近三年同期均價百分之九十以下,辦理逾量家禽去化之屠宰、凍存、加工、行促銷及短期家禽產銷調節之計畫性生產及種禽淘汰作業。

三、具備下列資格之人員,始得於前點情形發生後,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

(一) 養豬等家畜產業鏈相關之自然人(農民)、團體、法人。

(二) 土雞等家禽產業鏈相關之自然人(農民)、團體、法人。

四、前點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依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及格式研提之計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全國性畜禽產業團體、公協會彙整後,轉送本會。

五、前點申請,由本會畜牧處視各單位需求,統籌調整計畫額度。

六、依本作業規範補助家畜畜牧場之範圍及基準如下:

(一) 肉豬屠宰凍存,每頭獎勵補貼屠宰、分切及凍存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二) 淘汰繁殖母豬,每頭獎勵一千元。

(三) 豬肉出口外銷獎勵,目標市場美日等國空運每公斤六十元、海運二十元,亞洲國家每公斤八十元、海運四十元。

(四) 辦理畜產品國內外促銷:因政策性需要、緊急辦理畜產品國內外促銷、加強食品安全或新技術之推廣、業務宣導等工作,依其性質、時間、地點及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五) 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範計畫。

七、依本作業規範補助家禽畜牧場之範圍及基準如下:

(一) 加強推廣團膳食材選用國產特色禽品,如土雞、鴨肉及加工品等產品,每公斤獎勵五元至八元。

(二) 淘汰老母鴨、土種母雞、種母鴨,每隻獎勵三十五元至一百元。

(三) 辦理家禽產品展售促銷暨行銷發表活動:因政策性需要、活動項目、加強食品安全或新技術之推廣、業務宣導等工作,依其性質、時間、地點及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四) 創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範計畫。

八、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本輔導獎補助計畫之執行項目不得與本會或其他各公務單位補助項目重複,經查有該等情事,將收回獎助金,並取消其申請相關輔導補助計畫之資格二年。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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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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