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致畜牧产业与事业营运困难之纾困及振兴措施补助作业规范 (民国1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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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致畜牧产业与事业营运困难之纾困及振兴措施补助作业规范
民国109年3月13日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命令
2020年3月13日

  1. 中华民国109年3月13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109004242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规定;并自中华民国109年1月15日生效。
  2. 中华民国109年5月1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1090042672号令修正发布第1、3、6点规定
  3. 中华民国110年5月26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11100042730号令修正第8点规定;并自中华民国110年1月1日生效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对畜牧产业之影响,就产业链相关之自然人(农民)、团体、法人及农企业等因疫情造成营运困难及受损,强化产业结构及辅导产业发展,以维护相关家畜及家禽产业与事业永续经营,特订定本作业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得受理依本作业规范提出之补助申请:

(一) 家畜产品拍卖价近一个月均价下跌至近三年同期均价百分之九十以下,办理逾量家畜去化之屠宰、冻存、加工、国内外行促销及短期家畜产销调节之计画性生产及种畜淘汰作业。

(二) 家禽产品产地价近一个月均价下跌至近三年同期均价百分之九十以下,办理逾量家禽去化之屠宰、冻存、加工、行促销及短期家禽产销调节之计画性生产及种禽淘汰作业。

三、具备下列资格之人员,始得于前点情形发生后,依本作业规范提出申请:

(一) 养猪等家畜产业链相关之自然人(农民)、团体、法人。

(二) 土鸡等家禽产业链相关之自然人(农民)、团体、法人。

四、前点申请人,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依本会农业计画管理系统及格式研提之计画,送直辖市、县(市)政府或财团法人中央畜产会、全国性畜禽产业团体、公协会汇整后,转送本会。

五、前点申请,由本会畜牧处视各单位需求,统筹调整计画额度。

六、依本作业规范补助家畜畜牧场之范围及基准如下:

(一) 肉猪屠宰冻存,每头奖励补贴屠宰、分切及冻存费用新台币(以下同)一千元。

(二) 淘汰繁殖母猪,每头奖励一千元。

(三) 猪肉出口外销奖励,目标市场美日等国空运每公斤六十元、海运二十元,亚洲国家每公斤八十元、海运四十元。

(四) 办理畜产品国内外促销:因政策性需要、紧急办理畜产品国内外促销、加强食品安全或新技术之推广、业务宣导等工作,依其性质、时间、地点及规模等核定补助额度。

(五) 创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范计画。

七、依本作业规范补助家禽畜牧场之范围及基准如下:

(一) 加强推广团膳食材选用国产特色禽品,如土鸡、鸭肉及加工品等产品,每公斤奖励五元至八元。

(二) 淘汰老母鸭、土种母鸡、种母鸭,每只奖励三十五元至一百元。

(三) 办理家禽产品展售促销暨行销发表活动:因政策性需要、活动项目、加强食品安全或新技术之推广、业务宣导等工作,依其性质、时间、地点及规模等核定补助额度。

(四) 创新性、策略性或政策性示范计画。

八、申请期间: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本辅导奖补助计画之执行项目不得与本会或其他各公务单位补助项目重复,经查有该等情事,将收回奖助金,并取消其申请相关辅导补助计画之资格二年。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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