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4 頁 | |
查民國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之處理逆產條例第一條載,凡犯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二條至第七條之罪經法庭判定者,其財產視為逆產,依該條解釋,苟係犯人現有之財產,無論其為祖遺抑為自置均包括在內,如係共有物並得就犯人應有部分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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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4 頁 | |
查民國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之處理逆產條例第一條載,凡犯暫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二條至第七條之罪經法庭判定者,其財產視為逆產,依該條解釋,苟係犯人現有之財產,無論其為祖遺抑為自置均包括在內,如係共有物並得就犯人應有部分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