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民国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公布之处理逆产条例第一条载,凡犯暂行反革命治罪法第二条至第七条之罪经法庭判定者,其财产视为逆产,依该条解释,苟系犯人现有之财产,无论其为祖遗抑为自置均包括在内,如系共有物并得就犯人应有部分没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