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71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22.12.0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停止被選舉權人及辦理選舉人員如有偽造文書印文等行為,或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之情形時,自應負刑事或懲戒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