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4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1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 条 ( 22.12.01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停止被选举权人及办理选举人员如有伪造文书印文等行为,或合于公务员惩戒法第二条所定之情形时,自应负刑事或惩戒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