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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民解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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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民解放軍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5月于崑山縣
发布机关:崑山縣政府
崑山市檔案館藏

一、崑山的民眾是善良的,願你們多加愛護。

二、我們為了尊重自己的立場,未便照著你們的辦法移交,謹致歉意。

三、我們合理的撤退,願你們合理的接收。

四、崑山的民眾是無罪的,希望你們作風開明合理。

五、我們希望崑山卅萬群眾,今後仍舊生活安樂、精神愉快。

六、我們的立場雖不同,但工作目標是一致的。

七、慚愧得很四年來我們在崑山毫無建樹,願你們今後有更進一步的表現,崑山卅萬民眾是在期待著。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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