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民解放军
外观
告人民解放军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5月于昆山县 发布机关:昆山县政府 |
昆山市档案馆藏 |
一、昆山的民众是善良的,愿你们多加爱护。
二、我们为了尊重自己的立场,未便照著你们的办法移交,谨致歉意。
三、我们合理的撤退,愿你们合理的接收。
四、昆山的民众是无罪的,希望你们作风开明合理。
五、我们希望昆山卅万群众,今后仍旧生活安乐、精神愉快。
六、我们的立场虽不同,但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七、惭愧得很四年来我们在昆山毫无建树,愿你们今后有更进一步的表现,昆山卅万民众是在期待著。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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