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批复 国函〔1996〕72号 1996年9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
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请示》(环计〔1996〕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计划和目标》,由你们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九五”计划及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计划和目标》附件1),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
三、《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计划和目标》附件2)的有关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优先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和国家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九五”计划及年度计划。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和企业解决,国家在贷款、利用外资和经济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对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所需要的资金,请各级计划、财政部门积极予以支持。
四、组织实施《计划和目标》是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重要措施,对实现“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意义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实现“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
国 务 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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