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批覆 國函〔1996〕72號 1996年9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
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批覆
國家環保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
你們《關於請求批准〈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請示》(環計〔1996〕65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以下簡稱《計劃和目標》,由你們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請各地區、各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九五」計劃及年度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二、《「九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計劃和目標》附件1),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控制指標;要抓緊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和管理辦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
三、《中國跨世紀綠色工程規劃》(《計劃和目標》附件2)的有關項目,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優先列入各地區、各部門和國家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九五」計劃及年度計劃。項目所需資金,主要由地方和企業解決,國家在貸款、利用外資和經濟政策方面給予支持。對提高環境監督管理能力所需要的資金,請各級計劃、財政部門積極予以支持。
四、組織實施《計劃和目標》是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和《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的重要措施,對實現「九五」期間和2010年環境保護目標意義重大,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國家環保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要加強實施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實現「九五」期間和2010年環境保護目標。
國 務 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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