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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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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批复
国函〔1996〕72号
1996年9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

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批复

国函〔1996〕72号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请示》(环计〔1996〕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计划和目标》,由你们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九五”计划及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计划和目标》附件1),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

      三、《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计划和目标》附件2)的有关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优先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和国家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九五”计划及年度计划。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和企业解决,国家在贷款、利用外资和经济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对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所需要的资金,请各级计划、财政部门积极予以支持。

      四、组织实施《计划和目标》是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重要措施,对实现“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意义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要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实现“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

                                              国 务 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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