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漾濞县、河口瑤族自治县、屛边苗族自治县和撤銷河口瑤族苗族自治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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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漾濞县、
河口瑤族自治县、屛边苗族自治县和撤銷
河口瑤族苗族自治县的决定

1962年10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2年/第10号
1962年10月20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117次会議通过

1、恢复漾濞县。以合幷于大理县的原漾濞县行政区域为漾濞县的行政区域。

2、恢复河口瑤族自治县。以合幷于河口瑤族苗族自治县的原河口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河口瑤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3、恢复屛边苗族自治县。以合幷于河口瑤族苗族自治县的原屏边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屛边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4、撤銷河口瑤族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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