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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漾濞县、河口瑶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和撤销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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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云南省漾濞县、
河口瑶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和撤销
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的决定

1962年10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62年/第10号
1962年10月2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7次会议通过

1、恢复漾濞县。以合幷于大理县的原漾濞县行政区域为漾濞县的行政区域。

2、恢复河口瑶族自治县。以合幷于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的原河口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河口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3、恢复屏边苗族自治县。以合幷于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的原屏边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屏边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4、撤销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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