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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恢復雲南省漾濞縣、河口瑤族自治縣、屛邊苗族自治縣和撤銷河口瑤族苗族自治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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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恢復雲南省漾濞縣、
河口瑤族自治縣、屛邊苗族自治縣和撤銷
河口瑤族苗族自治縣的決定

1962年10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62年/第10號
1962年10月20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7次會議通過

1、恢復漾濞縣。以合幷於大理縣的原漾濞縣行政區域為漾濞縣的行政區域。

2、恢復河口瑤族自治縣。以合幷於河口瑤族苗族自治縣的原河口瑤族自治縣行政區域為河口瑤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3、恢復屛邊苗族自治縣。以合幷於河口瑤族苗族自治縣的原屏邊苗族自治縣行政區域為屛邊苗族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4、撤銷河口瑤族苗族自治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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