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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5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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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5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8〕115号
1998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

5

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8〕115号

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授予以下5名同志二级警监

警衔:

  张 利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正局级)

  茹水泉 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陈 铮 杭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周绪达 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李明新 海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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