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5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5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8〕115号
1998年12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

5

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8〕115号

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授予以下5名同志二级警监

警衔:

  张 利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正局级)

  茹水泉 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陈 铮 杭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周绪达 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李明新 海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