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授予强卫同志副总警监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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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予强卫同志副总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69号
1999年6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授予强卫同志
副总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69号


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授予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强卫同志副总警监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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