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授予强卫同志副总警监警衔的命令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国务院关于授予强卫同志副总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69号 1999年6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授予强卫同志
副总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69号
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授予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强卫同志副总警监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