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授予強衛同志副總警監警銜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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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授予強衛同志副總警監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9〕69號 1999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授予強衛同志
副總警監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9〕69號
公安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決定授予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強衛同志副總警監警銜。
國務院總理 朱鎔基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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