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更改僮族及僮族自治地方名称问题给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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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更改僮族及僮族自治地方名称問題
給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員会、云南省人民委員会、
广东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1965年10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五年/第十三号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員会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报告、云南省民政厅九月二十三日函和广东省人民委員会五月二十九日函均悉。同意将:

(一)“僮”族改为“壮”族。

(二)广西僮族自治区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改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連山僮族瑤族自治县改为連山壮族瑤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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