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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更改僮族及僮族自治地方名称问题给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云南省人民委员会、广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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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更改僮族及僮族自治地方名称问题
给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云南省人民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1965年10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六五年/第十三号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日报告、云南省民政厅九月二十三日函和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五月二十九日函均悉。同意将:

(一)“僮”族改为“壮”族。

(二)广西僮族自治区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文山僮族苗族自治州改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改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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