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設置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銷云南省蒙自專員公署、紅河哈尼族自治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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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設置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撤銷云南省蒙自專員公署、
紅河哈尼族自治区的决定

1957年9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年/第40号
1957年9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議第57次会議通过

国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員会1957年7月30日关于建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报告,幷且决定:

設置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銷蒙自專員公署、紅河哈尼族自治区。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原蒙自專区和原紅河哈尼族自治区的蒙自、开远、建水、石屛、屛边、龙武、曲溪、河口、紅河、金平、元陽等11县和弥勒彝族自治县、六村办事处。自治州人民委員会駐蒙自县城。

弥勒彝族自治县在建州后改建为弥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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