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销云南省蒙自专员公署、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的决定
外观
国务院关于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撤销云南省蒙自专员公署、 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的决定 1957年9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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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57年7月30日关于建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报告,幷且决定:
设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销蒙自专员公署、红河哈尼族自治区。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原蒙自专区和原红河哈尼族自治区的蒙自、开远、建水、石屏、屏边、龙武、曲溪、河口、红河、金平、元阳等11县和弥勒彝族自治县、六村办事处。自治州人民委员会驻蒙自县城。
弥勒彝族自治县在建州后改建为弥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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