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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置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銷雲南省蒙自專員公署、紅河哈尼族自治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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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設置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撤銷雲南省蒙自專員公署、
紅河哈尼族自治區的決定

1957年9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7年/第40號
1957年9月6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57次會議通過

國務院批准雲南省人民委員會1957年7月30日關於建立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報告,幷且決定:

設置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撤銷蒙自專員公署、紅河哈尼族自治區。自治州的行政區域為原蒙自專區和原紅河哈尼族自治區的蒙自、開遠、建水、石屛、屛邊、龍武、曲溪、河口、紅河、金平、元陽等11縣和彌勒彝族自治縣、六村辦事處。自治州人民委員會駐蒙自縣城。

彌勒彝族自治縣在建州後改建為彌勒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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