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苏州市拟与新加坡合作开发工业园区问题的复函
外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苏州市拟与新加坡合作开发工业园区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79号 1993年9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苏州市拟
与新加坡合作开发工业园区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7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苏州市拟与新加坡合作,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并要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函复如下:
如果新加坡政府正式决定合作成片开发苏州工业园区,国务院同意该工业园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面积不超过八平方公里。
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土地转让合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及区内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工业园区内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务,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事务,由我方负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