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苏州市拟与新加坡合作开发工业园区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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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苏州市拟与新加坡合作开发工业园区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79号
1993年9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苏州市拟
   与新加坡合作开发工业园区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3〕7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苏州市拟与新加坡合作,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并要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函复如下:

 如果新加坡政府正式决定合作成片开发苏州工业园区,国务院同意该工业园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面积不超过八平方公里。

 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土地转让合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及区内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工业园区内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务,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事务,由我方负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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