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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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8号 1990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
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政报〔1990〕20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于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三、切实加强管理,对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制止。
四、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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