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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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8号
1990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

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政报〔1990〕20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于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三、切实加强管理,对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制止。

 四、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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