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天津市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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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天津市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0〕58號 1990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天津市中小學
學雜費收費標準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0〕58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調整我市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的請示》(津政報〔1990〕20號)收悉。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市調整中小學學雜費的收費標準,於九月一日起執行。
二、高中學雜費應按學費、雜費兩項分別規定收費標準。
三、切實加強管理,對目前各學校自立的亂收費項目應堅決予以制止。
四、做好調整中小學學雜費收費標準的宣傳解釋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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