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8号
1990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

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政报〔1990〕20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于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三、切实加强管理,对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制止。

 四、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