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此作品來源不明,或因未經查證而存有疑慮。歡迎補充可靠來源,或就此發起相關討論。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国办电〔1998〕252号 新出图〔1998〕10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1998年8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1998年8月24日·新闻出版署·) |
近年来,出版实施精品战略,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 斗争,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最近一段时间,出版领域出现了一些值得 注意的问题。为了维护政党的出版秩序,促进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国 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认真管好重大选题出版物的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 的生活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 史,以及涉及外交、宗教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出版物,必须由具有经国家新 闻出版署批准的相应业务范围的出版社出版。这些单位出版上述选题必须 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有关具体规定,履行备案手 续。出版中国共产党党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题材的出版物,出版单位 及其上级主管机关不仅要履行备案手续,还要认真审核内容,不得违背《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违反 规定,擅自出版重大选题出版物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加强对以版权贸易方式进行出版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本着坚持对 外开放、促进交流、为我所用的原则,积极开展以版权贸易方式进行的出 版活动。引起出版物的版权,特别是引起科技类以外的出版物的版权,要 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 ,国外机构一律不得在我国设立著作权代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 、台湾地区的机构也不得在内地设立著作权代理机构。对擅自设立的此类 机构,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三、加强对境 外有关出版物进口、销售的管理。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社 会科学类书报刊等出版物的进口、征订、销售业务,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 定的图书进口单位经办。上述出版物仅限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有专 门需要的单位订阅。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国家新 闻出版署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关于境外出版物进口、发行的具体管理 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四、加强对重大出版项目的宏观调控。凡出 版500万字以上或规模相当的大型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会 要事先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安排出版,出版各种大型丛 书、套书、全信、文集、名录等,出版单位和编者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 何形式收费约稿,也不得以包销或认购出版物作为条件。五、严厉打击非 法出版活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96}3号)。当前,要重点打击走私、违规进口政治性 出版物和翻印、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迷信、淫 秽出版物和盗版盗印活动的查处力度。要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党和 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产生的严重危害。 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制度。凡存在印制、销售政治性非法 出版物和盗版盗印活动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新闻出版、公安、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名负其责,密切配合, 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近期,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要组织对全国的印刷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
六、切实加强对出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出版工作,针 对本地区出版工作和出版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同时支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做好工作。新闻出版行 政管理部门对出版领域可能形成热点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加强引导;对 不良倾向,要采取得力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