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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交涉署關於英屬香港政府公佈磋商解決罷工經過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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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政府交涉署關於香港當局公佈磋商解決罷工經過的聲明
中華民國15年(1926年)1月30日
1926年1月30日于廣州市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 廣東國民政府
发布于《工人之路特號》第217期

  當香港政府表示願意開始磋商解決罷工之時,廣東政府已盡其所能,予以協助。回憶此次罷工之發生,本由香港工人主持,非為經濟問題,實為對英政府之一種抗議。所抗議者,即指慘殺兩案:初於去年5月30日在上海發生,繼於6月23日在廣州發生。是則<此>次罷工實為政治的罷工,主要者為香港政府暨全體工人。迨抵制之事起,而廣州之工商兩界,即聯合香港工人,同為主體;廣東政府雖於此事極為注意,然非主持罷工及抵制之當事人也。是故如有正式磋商,應由雙方之主要人物互相協議,本政府無庸越俎。至由本政府派出全權代表,以磋商其能力所不及之事,理時不順,一經指明,便知其謬。倘本政府有參加解決罷工會議之可能,亦只居間調停而已,理固使然。經向香港政府言明此意,惟彼方則不欲直接與工人及商人磋商,只願與本政府接洽。此第一次委派港商及第二次委派官吏之提議所以同遭失敗也。香港政府不願與工人接洽之意,殊難索解;蓋英國政府與其本國罷工工人直接磋商,以解決罷工事情,固數見不鮮也。本政府雖於正式會議,只任調人,然非正式的,亦嘗予以援助,以謀早日解決。當香港總督表示欲得本政府人員與其會晤,俾得隨便交換意見時,本政府即立派一重要官吏赴港。隨後,適香港官吏到省,他即將工人日前提出之解決罷工條件,分為經濟及政治兩部,並表示不願與工人磋商政治條款。本政府猶以為經濟條件若得大致接納,亦允權定程式,俾開會議。不料此意尚未容納,華商代表團八人,經已來省。惜以該代表等只負磋商經濟條件之權責,故又遭失敗。況罷工工人對於華商代表並無仇怨,亦非向彼等宣告罷工,故不能與該代表磋商者,亦以此也。若再舉一例,足見本政府對於協助解決罷工不遺餘力:當香港政府提出有等罷工工人難於恢覆原職時(恢覆原職及罷工工金即所謂經濟條件),本政府答以恢覆原職倘真有不可能之處,允權罷工工人接納償金,以為代價。不寧惟是,如香港政府能完全承認該兩款經濟條件,本政府亦允為盡力,以促罷工早日解決之實現。綜上述事實而觀,足見本政府對香港及工人之事,已極力調解矣。本政府現仍本此誠意,以謀早日解決,並準備繼續努力以協助兩方也。

192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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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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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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