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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交涉署关于英属香港政府公布磋商解决罢工经过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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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府交涉署关于香港当局公布磋商解决罢工经过的声明
中华民国15年(1926年)1月30日
1926年1月30日于广州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 广东国民政府
发布于《工人之路特号》第217期

  当香港政府表示愿意开始磋商解决罢工之时,广东政府已尽其所能,予以协助。回忆此次罢工之发生,本由香港工人主持,非为经济问题,实为对英政府之一种抗议。所抗议者,即指惨杀两案:初于去年5月30日在上海发生,继于6月23日在广州发生。是则<此>次罢工实为政治的罢工,主要者为香港政府暨全体工人。迨抵制之事起,而广州之工商两界,即联合香港工人,同为主体;广东政府虽于此事极为注意,然非主持罢工及抵制之当事人也。是故如有正式磋商,应由双方之主要人物互相协议,本政府无庸越俎。至由本政府派出全权代表,以磋商其能力所不及之事,理时不顺,一经指明,便知其谬。倘本政府有参加解决罢工会议之可能,亦只居间调停而已,理固使然。经向香港政府言明此意,惟彼方则不欲直接与工人及商人磋商,只愿与本政府接洽。此第一次委派港商及第二次委派官吏之提议所以同遭失败也。香港政府不愿与工人接洽之意,殊难索解;盖英国政府与其本国罢工工人直接磋商,以解决罢工事情,固数见不鲜也。本政府虽于正式会议,只任调人,然非正式的,亦尝予以援助,以谋早日解决。当香港总督表示欲得本政府人员与其会晤,俾得随便交换意见时,本政府即立派一重要官吏赴港。随后,适香港官吏到省,他即将工人日前提出之解决罢工条件,分为经济及政治两部,并表示不愿与工人磋商政治条款。本政府犹以为经济条件若得大致接纳,亦允权定程式,俾开会议。不料此意尚未容纳,华商代表团八人,经已来省。惜以该代表等只负磋商经济条件之权责,故又遭失败。况罢工工人对于华商代表并无仇怨,亦非向彼等宣告罢工,故不能与该代表磋商者,亦以此也。若再举一例,足见本政府对于协助解决罢工不遗馀力:当香港政府提出有等罢工工人难于恢覆原职时(恢覆原职及罢工工金即所谓经济条件),本政府答以恢覆原职倘真有不可能之处,允权罢工工人接纳偿金,以为代价。不宁惟是,如香港政府能完全承认该两款经济条件,本政府亦允为尽力,以促罢工早日解决之实现。综上述事实而观,足见本政府对香港及工人之事,已极力调解矣。本政府现仍本此诚意,以谋早日解决,并准备继续努力以协助两方也。

1926年1月25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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