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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外交部長陳友仁為徵收貿易品暫行內地稅事致各國駐粵領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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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徵收貿易品暫行內地稅事致各國駐粵領事函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外交部長陳友仁
中華民國15年(1926年)10月9日
1926年10月9日于廣州市
发布于《工人之路》第四五九期

徑啟者:

  茲將本月四日本政府所頒命令譯成英文,轉達台端查照。

  一、茲令行財政部:凡兩廣與中國各省或外國所貿易之物品,對於其生產及消費一律徵收暫行內地稅。

  二、此項暫行內地稅稅率,對於普通物品應按照現在海關或常關稅率表半數徵收,對於奢侈品如絲絨、化妝品、毛皮革、裝璜品、珠寶玉石等,則照全額徵收,至雪茄、紙煙、洋酒、火油、煤油等,已遵繳特稅者,概行豁免。

  三、此項暫行內地稅,財政部為便利起見,得在海關及常關口卡或其附近徵收之。其徵收詳細章程,由財政部另定之。

  四、凡買賣或經理各項貨物而不照章繳納新稅者,除將物品充公外,處以三年以下之監禁,或處以照該項貨物所值十倍之罰金。

  五、本條例定於一九二六年十月十ー日施行。査此項新稅,原則上言,系一種內地稅,與中國所抽海關稅不同,此則應鄭重聲明者。

  至現在海關行政,本政府當然無意干涉,然海關若能與本政府所任徵收新稅官員通力合作,自無誤會沖突之處也。

  專此奉達,順頌台祺。

一九二六年十月六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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