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移駐重慶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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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移駐重慶宣言
中華民國26年(1937年)11月于重慶市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 26 年 11 月 20 日 發布

自盧溝橋事變發生以來,平津淪陷,戰事蔓延,國民政府鑒於暴日無止境之侵略,爰決定抗戰自衛,全國民眾敵愾同仇,全體將士忠勇奮發,被侵各省,均有劇烈之奮鬥,極壯烈之犧牲。而淞滬一隅,抗戰亙于三月。各地戰士,聞義赴難,朝命夕至。其在前線,以血肉之軀,築成壕塹,有死無退。暴日傾其海陸空軍之力,連環攻擊,陣地雖化煨燼,軍心仍如金石。陷陣之勇,死事之烈,實足昭示民族獨立之精神,而奠定中華復興之基礎。邇者暴日更肆貪黷,分兵西進,逼我首都。察其用意,無非欲挾其暴力,要我為城下之盟。殊不知我國自決定抗戰自衛之日,即已深知此爲最後關頭,為國家生命計,為民族人格計,爲國際信義與世界和平計,皆已無屈服之餘地。凡有血氣,無不具寧為玉碎,不為瓦全之決心。國民政府茲為適應戰況,統籌全局,長期抗戰起見,本日移駐重慶。此後將以最廣大之規模,從事更持久之戰鬥,以中華人民之眾,土地之廣,人人本必死之決心,以其熱血與土地,凝結爲一,任何暴力不能使之分離,外得國際之同情,內有民衆之團結,繼續抗戰,必能達到維護國家民族生存獨立之目的。特此宣告,惟共勉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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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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