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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移驻重庆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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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移驻重庆宣言
中华民国26年(1937年)11月于重庆市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 26 年 11 月 20 日 发布

自卢沟桥事变发生以来,平津沦陷,战事蔓延,国民政府鉴于暴日无止境之侵略,爰决定抗战自卫,全国民众敌忾同仇,全体将士忠勇奋发,被侵各省,均有剧烈之奋斗,极壮烈之牺牲。而淞沪一隅,抗战亘于三月。各地战士,闻义赴难,朝命夕至。其在前线,以血肉之躯,筑成壕堑,有死无退。暴日倾其海陆空军之力,连环攻击,阵地虽化煨烬,军心仍如金石。陷阵之勇,死事之烈,实足昭示民族独立之精神,而奠定中华复兴之基础。迩者暴日更肆贪黩,分兵西进,逼我首都。察其用意,无非欲挟其暴力,要我为城下之盟。殊不知我国自决定抗战自卫之日,即已深知此为最后关头,为国家生命计,为民族人格计,为国际信义与世界和平计,皆已无屈服之馀地。凡有血气,无不具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之决心。国民政府兹为适应战况,统筹全局,长期抗战起见,本日移驻重庆。此后将以最广大之规模,从事更持久之战斗,以中华人民之众,土地之广,人人本必死之决心,以其热血与土地,凝结为一,任何暴力不能使之分离,外得国际之同情,内有民众之团结,继续抗战,必能达到维护国家民族生存独立之目的。特此宣告,惟共勉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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