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維持省港罷工委員會決議案之訓令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國民政府維持罷工會決議案之訓令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7月22日
1925年7月22日于廣州市
发布于《民國日報》

  自五月三十日上海慘殺案發生以來,漢口、青島、九江、廣州等處繼續發生同樣之慘劇,且愈演愈烈,愈推愈廣。沙面英、法兵既殺我群眾於前,香港殖民政府覆絕我交通於後。吾民為抵抗強權壓迫,推倒帝國主義及維持國家民族獨立自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故,不得已有省港同時罷工之舉。欲以平和正當之手段抵禦帝國主義者之侵淩,不惜犧牲一切生活以赴之,其志氣彌厲,其用心良苦。政府為維持此種正義之行為,並促其進行迅速、收效宏遠起見,經常務委員會七月七日會議議決如下:

  (一)著廣東省政府令行廣州市政廳飭廣州市公安局飭區暫撥借東園為省港罷工委員會辦事處;

  (二)著廣東省政府令行廣州市政廳飭市公安局將征收半月租捐繳交中央銀行,專為援助省港罷工委員會之用;

  (三)著廣東省政府分別飭令三水、河口、九江、江門、容奇、香山、石岐、漢門、前山、灣仔、下柵圩、下新寧、廣海、陳村、虎門、太平、寶安、南頭、深圳、沙頭角、沙湧、澳頭、汕尾、坪山、淡水、大鵬、海口、北海、廣州灣等口岸禁止糧食出口;

  (四)著廣東省政府令行廣東建設廳籌築黃埔、石井兩公路,並與省港黑工委員會協商籌築辦法;

  (五)著廣東省政府令行廣東建設廳計劃黃埔開港築商港事宜;

  (六)著廣東省政府令行廣東商務廳勸諭商民援助省港罷工委員會;

  (七)著廣東省政府令行廣東商務廳責成各華商煙公司酌撥贏利捐助省港罷工委員會。

  仰即遵照辦理,切切此令。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