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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维持省港罢工委员会决议案之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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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维持罢工会决议案之训令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7月22日
1925年7月22日于广州市
发布于《民国日报》

  自五月三十日上海惨杀案发生以来,汉口、青岛、九江、广州等处继续发生同样之惨剧,且愈演愈烈,愈推愈广。沙面英、法兵既杀我群众于前,香港殖民政府覆绝我交通于后。吾民为抵抗强权压迫,推倒帝国主义及维持国家民族独立自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之故,不得已有省港同时罢工之举。欲以平和正当之手段抵御帝国主义者之侵凌,不惜牺牲一切生活以赴之,其志气弥厉,其用心良苦。政府为维持此种正义之行为,并促其进行迅速、收效宏远起见,经常务委员会七月七日会议议决如下:

  (一)著广东省政府令行广州市政厅饬广州市公安局饬区暂拨借东园为省港罢工委员会办事处;

  (二)著广东省政府令行广州市政厅饬市公安局将征收半月租捐缴交中央银行,专为援助省港罢工委员会之用;

  (三)著广东省政府分别飭令三水、河口、九江、江门、容奇、香山、石岐、汉门、前山、湾仔、下栅圩、下新宁、广海、陈村、虎门、太平、宝安、南头、深圳、沙头角、沙涌、澳头、汕尾、坪山、淡水、大鹏、海口、北海、广州湾等口岸禁止粮食出口;

  (四)著广东省政府令行广东建设厅筹筑黄埔、石井两公路,并与省港黑工委员会协商筹筑办法;

  (五)著广东省政府令行广东建设厅计划黄埔开港筑商港事宜;

  (六)著广东省政府令行广东商务厅劝谕商民援助省港罢工委员会;

  (七)著广东省政府令行广东商务厅责成各华商烟公司酌拨赢利捐助省港罢工委员会。

  仰即遵照办理,切切此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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