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民國30年)
外观
← |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民國22年) |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0年5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1年5月31日 1941年6月13日 公布於民國30年6月13日 |
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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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立編譯館隸屬教育部,掌理關於教科圖書及學術文化書籍之編譯事務。
第二條
- 國立編譯館編譯左列各項圖書。
- 一、關於各級學校教科及參考需用圖書。
- 二、關於各國新近出版各種科學書籍,足資教育參考者。
- 三、關於闡明文化及高深學術者。
- 四、關於世界專門學者所公認具有學術上之權威者。
- 五、關於內容淵博卷帙浩繁,非私人短時期內所能完成者。
- 六、關於學術上之名辭。
- 七、關於邊疆學校民眾需要之邊疆語文圖書。
第三條
- 國立編譯館承教育部之命,得審查左列圖書儀器標本。
- 一、關於中等以下學校應用之教科圖書。
- 二、關於中等以下學校應用參考書籍及課外讀物。
- 三、關於社會教育應用圖書。
- 四、關於中等以下學校應用標本儀器及其他教育用品。
- 五、關於其他有關教育專著。
- 前項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條
- 國立編譯館設館長一人,副館長一人,均簡任。
第五條
- 國立編譯館設編纂十人至十八人,編審七十人至九十人,幹事十人至十五人,助理幹事十人至十五人,並得設特約編審。
- 前項編纂編審中,應酌用精通邊疆語文之人員。
第六條
- 國立編譯館得分組辦事,每組設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
第七條
- 館長綜理館務,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事務,組主任承館長副館長之命,分掌各組事務,編纂編審及幹事助理幹事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八條
- 編纂編審及特約編審,均由館長呈請教育部聘任,幹事及助理幹事由館長委任,呈報教育部。
第九條
- 國立編譯館於必要時,呈准教育部,得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學術專家充任委員。
第十條
- 國立編譯館設會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十一條
- 國立編譯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員。
第十二條
- 凡國內學者自行編譯之專著,合於第二條各款之規定,經國立編譯館審查合格者,由國立編譯館酌送酬金,其有重大之貢獻者,得本人之同意,由國立編譯館付印,給予版稅及獎金。
- 前項版稅獎金酬金規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三條
- 國立編譯館每屆年度終了,應將全年工作概況及下年工作計劃,分別造具報告書及計劃書,呈報教育部。
第十四條
- 國立編譯館辦事細則,由國立編譯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五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