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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 (民国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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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 (民国22年) 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0年5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1年5月31日
1941年6月13日
公布于民国30年6月13日
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 (民国34年)

中华民国 22 年 3 月 24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22 年 4 月 22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国民政府公报第 1113 号
中华民国 30 年 5 月 31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30 年 6 月 13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 370 号
中华民国 34 年 9 月 29 日 修正第5, 10, 11条
中华民国 34 年 10 月 12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 刊国民政府公报渝字 879 号
中华民国 36 年 5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36 年 5 月 29 日公布国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 14 条 刊国民政府公报 2837 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81号令

第一条

  国立编译馆隶属教育部,掌理关于教科图书及学术文化书籍之编译事务。

第二条

  国立编译馆编译左列各项图书。
  一、关于各级学校教科及参考需用图书。
  二、关于各国新近出版各种科学书籍,足资教育参考者。
  三、关于阐明文化及高深学术者。
  四、关于世界专门学者所公认具有学术上之权威者。
  五、关于内容渊博卷帙浩繁,非私人短时期内所能完成者。
  六、关于学术上之名辞。
  七、关于边疆学校民众需要之边疆语文图书。

第三条

  国立编译馆承教育部之命,得审查左列图书仪器标本。
  一、关于中等以下学校应用之教科图书。
  二、关于中等以下学校应用参考书籍及课外读物。
  三、关于社会教育应用图书。
  四、关于中等以下学校应用标本仪器及其他教育用品。
  五、关于其他有关教育专著。
  前项审查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条

  国立编译馆设馆长一人,副馆长一人,均简任。

第五条

  国立编译馆设编纂十人至十八人,编审七十人至九十人,干事十人至十五人,助理干事十人至十五人,并得设特约编审。
  前项编纂编审中,应酌用精通边疆语文之人员。

第六条

  国立编译馆得分组办事,每组设主任一人,由编纂兼任。

第七条

  馆长综理馆务,副馆长襄助馆长处理事务,组主任承馆长副馆长之命,分掌各组事务,编纂编审及干事助理干事承长官之命,办理事务。

第八条

  编纂编审及特约编审,均由馆长呈请教育部聘任,干事及助理干事由馆长委任,呈报教育部。

第九条

  国立编译馆于必要时,呈准教育部,得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聘请学术专家充任委员。

第十条

  国立编译馆设会计员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十一条

  国立编译馆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二条

  凡国内学者自行编译之专著,合于第二条各款之规定,经国立编译馆审查合格者,由国立编译馆酌送酬金,其有重大之贡献者,得本人之同意,由国立编译馆付印,给予版税及奖金。
  前项版税奖金酬金规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三条

  国立编译馆每届年度终了,应将全年工作概况及下年工作计划,分别造具报告书及计划书,呈报教育部。

第十四条

  国立编译馆办事细则,由国立编译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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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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