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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令「日光節約時間」自本年起停止實施 (民國65年臺灣省政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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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令「日光節約時間」自本年起停止實施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76年3月4日于臺灣
公告民國65年起停止實施日光節約時間


臺灣省政府函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三月四日
(65) 3 27 府人丙字第三〇八二一號

    省屬各級機關學校
受文者:各省營事業機構
    各縣市政府

主旨:夏令「日光節約時間」層奉 總統核准,自本(六十五)年起停止實施,請查照並轉知照辦。

說明:奉行政院六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臺六十五人政叁字第〇二九九九號函辦理。

主 席 謝東閔


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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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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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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