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令“日光节约时间”自本年起停止实施 (民国65年台湾省政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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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令“日光节约时间”自本年起停止实施
制定机关: 台湾省政府
1976年3月4日于台湾
公告民国65年起停止实施日光节约时间


台湾省政府函

中华民国六十五年三月四日
(65) 3 27 府人丙字第三〇八二一号

    省属各级机关学校
受文者:各省营事业机构
    各县市政府

主旨:夏令“日光节约时间”层奉 总统核准,自本(六十五)年起停止实施,请查照并转知照办。

说明:奉行政院六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台六十五人政叁字第〇二九九九号函办理。

主 席 谢东闵


原始文件[编辑]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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