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葉部長公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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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 外交部葉部長公超之聲明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作者:葉公超
1953年2月25日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在實行其對中國之侵略計畫之過程中,已一再違反前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在莫斯科簽署之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聯合國大會第六屆常會於四十一年二月一日通過決議案查悉: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自日本投降後對中國國民政府在東三省恢復中國主權之努力,始終橫加阻撓。並以軍事及經濟上之援助給予中國共產黨以反叛中國國民政府;」並斷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其日本投降後對中國之關係而言,實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之友好同盟條約。」

蘇聯此種背信違約之舉,已使中國及中國人民受有嚴重之損害與不堪言狀之痛苦。

查在中蘇外交關係斷絕之前,中華民國政府曾作多次努力,以期將此項關係,置於與上述條約之文字及精神俱屬符合之基礎上,俾東亞國際關係之穩定,得以確保,然雖有此項努力,蘇聯依然不顧其在該約及聯合國憲章下之義務,繼續對中國進行侵奪敵對之行動,意圖完全剝奪中國人民為一自由獨立民族之權利。蘇聯此種行動,迄尚在進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與日俱增,從而嚴重威脅東亞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

在此種情形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既因蘇聯之行動而歸於無效,中國自有權解除其所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之約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為無效。中華民國政府並保留中國及其他人民對於因蘇聯違反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所受之損害向蘇聯提出要求之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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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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